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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05237 號
要旨
關於歸屬國庫之無人繼承財產,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機關為何及應如何作為疑義
主旨
關於依法應歸屬國庫之無人繼承財產,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機關為何及應如何作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一四三二○號函。
二、案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九三)秘台廳家二字第○一四六一號函復略以:「關於應歸屬國庫之無人繼承財產,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機關為何及應如何作為之問題,已有本院院字第二二一三號、第二八○九號解釋可參,尚請...本諸權責卓處。」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一三號、第二八○九號解釋影本各乙份。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嘉義市政府、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均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