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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111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針對陳述事項另涉法規適用,可另行賜函憑辦一案

主旨

所送冷○○君陳情書一案,宜請主管機關針對陳述事項是否違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先行表示意見。惟如仍認確有涉及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可另行賜函憑辦。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處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處忠字第○九三○○○一四五三號書函。

正本

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111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針對陳述事項另涉法規適用,可另行賜函憑辦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