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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487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因調解委員會調解業務綦重,申請協助撥發替代役乙案

主旨

關於貴縣龜山鄉公所因調解委員會調解業務綦重,申請協助撥發替代役一名,以利推展調解業務,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法一字第○九三○七二二五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長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故為辦理調解業務,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並得依業務繁重置「幹事」若干人,其秘書及幹事均應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如因調解業務案件逐年增多,而需要人力支援,亦宜由鄉鎮市(區)長衡酌增加適當人力。

三、至於貴縣龜山鄉公所因調解委員會調解業務綦重,請本部申請協助撥發大學法律系畢業之替代役一名,以利推展調解業務,依前揭說明有待斟酌,且與本部之執掌不符。另依內政部役政署函頒之「各需用機關提出替代役需求作業方式」規定,申請替代役需用機關需提出擬訂計畫內容,本部限於人力與經費,尚難對分配至各鄉鎮市(區)公所之替代役男,為住宿方式、管理措施及所需經費等項為規劃與負擔。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內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487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要旨:因調解委員會調解業務綦重,申請協助撥發替代役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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