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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99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為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4 年 5 月 20 日府地重字第 09404658100 號函。

二、按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為何,國內行政法學者多主張,公法上消滅時效,係採權利消滅主義,法院得依職權援引,無待當事人之主張(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2 年 10 月版,第 169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92 年 1 月版,第 285 頁)。本部亦採上開學者通說之見解。準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該請求權應歸於消滅。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199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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