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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9919 號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為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4 年 5 月 20 日府地重字第 09404658100 號函。
二、按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為何,國內行政法學者多主張,公法上消滅時效,係採權利消滅主義,法院得依職權援引,無待當事人之主張(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2 年 10 月版,第 169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92 年 1 月版,第 285 頁)。本部亦採上開學者通說之見解。準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該請求權應歸於消滅。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