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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209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破產人死亡,可否逕由破產管理人會同拍定人申辦拍賣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破產人死亡,可否逕由破產管理人會同拍定人申辦拍賣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1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42560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4 年 5 月 30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40009031 號函略以:

(一)按破產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或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破產之原因時,亦得宣告破產。依此反面解釋,若有繼承人,且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亦未全體拋棄繼承,未拋棄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無破產之原因,即不得為破產之宣告(參見本院84 年 7 月 7 日(84)廳民一字第 13341 號解釋)。又按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不動產所為之拍賣,其效力與執行法院代償債務人拍賣不動產之情形不同,依破產法第 5 條規定,僅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包括強制執行法,解釋上自無適用強制執行法第98 條之餘地。是破產管理人發給上訴人之權利移轉證書,既無法律上之依據,僅可發生一般債權之效力(參見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3228 號判例)。

(二)本件破產人林○○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52 年度破字第 14 號宣告破產後,於 82 年 12 月 16 日死亡,其遺產有無破產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情形,亦即其繼承人是否為限定繼承,或有無全體拋棄繼承,或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無破產之原因等情形。又破產人所遺桃園縣○○鎮○○段○○地號應有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囑託該管楊梅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破產登記並註記拍定人在案,在拍定人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屬繼承人所有,如於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逕行辦理拍賣移轉登記,事涉民法第 759 條物權效力規定之解釋,非屬本院權責,且本院職司司法行政,礙難就具體法律問題表示意見。

三、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所示如於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逕行辦理拍賣移轉登記,事涉民法第 759 條物權效力規定之解釋乙節,按民法第759 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本件破產管理人清理被繼承人之破產財團所為不動產拍賣移轉登記,其性質係屬處分物權之行為,依上開規定自應辦理繼承規定後,始得辦理拍賣移轉登記。本件得否考量破產程序之特殊性及時效性而免辦繼承登記,逕行辦理拍賣移轉登記乙節,依上開說明,於法似有不符。

四、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209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破產人死亡,可否逕由破產管理人會同拍定人申辦拍賣登記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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