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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92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函詢民法第 32 條規定疑義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6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7847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2 條所稱主管機關得檢查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財產狀況,其檢查之範圍應包括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主管機關就法人之設立許可如規定法人之財產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處分,當屬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民法第 34 條參照)。又財產之處分除法律上之處分(例如移轉、設定擔保),事實上之處分(例如毀損財產)如損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392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函詢民法第 32 條規定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