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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50034 號
要旨
部分公同共有人贈與其潛在應有部分與其他公同共有人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函詢部分公同共有人贈與其潛在應有部分與其他公同共有人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1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56228 號函。
二、按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力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係對「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所為之規定;本部 93年 8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29297 號函說明二,則係指公同共有人於公同關係未終止前,各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以求脫離。合先敘明。
三、本件依來函說明二,係部分公同共有人欲將其共有物之「(潛在)應有部分」贈與其他公同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於受贈後仍維持公同共有關係。換言之,即部分公同共有人欲於終止公同關係前,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與前開民法規定之處分「公同共有物」有別,本件仍宜請 貴部參酌本部前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