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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163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生存配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4 月 1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5015 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準此,土地登記之標的物應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本件為配合辦理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亦屬上開土地登記之一種,其登記之標的物即應為特定之土地及建築改良;且土地登記與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債權價值,以辦理稽徵業務亦應有別。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而請求權者,僅係要求特定人特定內容之權利,而權利之實現有待特定人之履行,前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使剩餘較少之一方配偶,得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但非謂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經行使,任一方之配偶即得主張管領某特定財產,夫妻雙方仍應依該條規定進行清算分配後,始得主張對某特定財產之管領支配權,並辦理相關土地登記。至於夫妻一方死亡,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應與死亡配偶之繼承人協議。貴部來函說明二研處意見,本部敬表同意。惟辦理登記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仍宜由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163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生存配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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