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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22162 號
要旨
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來台居留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李○○女士申請以無戶籍國民身分來台居留案,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89997 號函。
二、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係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88 年 8 月第 2 次增修版,第 64 頁;本部 91 年8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10030372 號函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係實體從舊之例外規定,故上開所稱之「法規變更」,應僅指實體法之變更(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88 年 8 月第 2 次增修版,第 65 頁;本部 90 年 3 月 19日法 90 律字第 006168 號函參照)。本件國籍法施行細則於 93 年4 月 18 日修正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有關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之變更,自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李○○女士申請來台居留案,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依 93 年4 月 18 日修正後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