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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221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來台居留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李○○女士申請以無戶籍國民身分來台居留案,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89997 號函。

二、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係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88 年 8 月第 2 次增修版,第 64 頁;本部 91 年8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10030372 號函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係實體從舊之例外規定,故上開所稱之「法規變更」,應僅指實體法之變更(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88 年 8 月第 2 次增修版,第 65 頁;本部 90 年 3 月 19日法 90 律字第 006168 號函參照)。本件國籍法施行細則於 93 年4 月 18 日修正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有關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之變更,自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李○○女士申請來台居留案,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依 93 年4 月 18 日修正後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221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來台居留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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