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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395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否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而停止發放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否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而停止發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6 日台內地字第 0950088981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5 年 10 月 11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4766 號函略以:「按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不動產經依法徵收時,其徵收補償費即屬保全財產之代位物或代替利益,原假扣押、假處分查封禁止債務人移轉財產權之效力,應及顧該徵收之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於假扣押、假處分失其效力前,不得領取該補償費,徵收機關自得不予發放。至徵收機關可否因不動產所有權人之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而停止發放補償費,及不動產權利人得否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其權利,或非本院職掌事項,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或屬具體個案,應由承辦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加以審認,本院均不便表示意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395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土地徵收補償費可否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而停止發放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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