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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9101 號
要旨
有關分期繳納期限規定部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請求權時效疑義
主旨
關於臺南市政府函詢「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所訂定之「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中有關分期繳納期限規定部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公法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15 日內授營都字第 095019560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 2 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 3 項)。」本條例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即消滅時效時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即因而消滅之謂。所詢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以繳納代金方式回饋土地產權,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最長以半年為 1 期,最多為 40 期(20 年)一案,係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履行抵繳代金義務之方式(一次清繳或分期清繳),與公法上請求權因一定時間經過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係屬二事,不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情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