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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700373 號
要旨
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與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6 條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與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6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4 年 12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102674 號函。
二、來函所詢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4 次會議研商在案,其會議紀錄(本部 95 年 5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50700343 號函)諒達。前揭會議獲致結論略以:
(一)行政罰法第 26 條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是否為憲法原則;或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或僅係法律規定之原則,學說容有不同見解,惟如其他特別行政法律欲以立法為一行為二罰之規定或排除刑事程序優先原則之適用,必須在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始得為之。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因係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之舊立法例,是否可解釋為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能否排除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如認該規定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是否合乎憲法原則;或是一般法律原則,宜由主管機關依上開結論(一),本於職權審慎解釋,如有必要亦應檢討修正。
三、準此,來函所詢疑義,宜請參酌上開會議結論本於權責審認。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