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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31883 號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貴會檢送 96 年 8 月 2 日召開之「從法理上探討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是否適用」會議紀錄乙案,有關本部發言意見部分,建請更正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 96 年 8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3024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會議紀錄之本部意見第 2 點部分,本部發言意見係:「本次修法並未針對新法增訂過渡條款,為避免因新法之施行影響當事人(尤其是機關)依舊法規定得循訴訟途徑解決之法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對於無溯及既往之日期,應本於保障當事人(尤其是機關)的法律地位,為符合當事人信賴保護之限縮解釋,準此,有關無溯及既往之日期,應以『案件受理日』於 96 年7 月 6 日新法生效後者,始有適用。」惟查會議紀錄第 2 點第 2行中段以下記載略為:「且不溯既往日期得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廠商日認定。若有爭議,再依個案處理。」似屬誤植,建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