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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61112201 號
要旨
公職人員因舉辦員工全員行銷競賽而向菸酒公司購入菸酒產品,若產品之價格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且購買之公職人員無賺取差價之行為,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貴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因舉辦員工全員行銷競賽,而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向菸酒公司購入菸酒產品,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6 月 13 日台財政字第 09612116140 號函。
二、貴部所提上開案例,倘係由政府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無從中轉售賺取差價之行為,則渠等以公定價格向政府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