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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090046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檢送「偵辦非法輸美盜版電腦軟體專案報告」案

主旨

檢送經濟部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十三次專案會議所提「偵辦非法輸美盜版電腦軟體專案報告」案 院長裁示乙份如附件,請就貴管業務有關部分查照辦理。

說明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台九十內字第○七二六一六-二號函辦理。

附件

行政院秘書長函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台九十內字第○七二六一六-二號主 旨:函送經濟部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十三次專案會議所提「偵辦非法輸美盜版電腦軟體專案報告」案 院長裁示,請查照辦理。

院長裁示:一 本報告洽悉。

二 此次經濟部與檢警調單位迅速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非法輸美盜版電腦軟體案,極短期間即有初步成果,並獲美方肯定我確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本人表示最大的肯定。除應繼續追查本案真相外,同時請法務部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檢調單位人員,積極查緝仿冒工作,以防杜仿冒犯罪。

三 「光碟管理條例」業於本 (九十) 年十一月十四日,由 總統公布施行,請經濟部會同新聞局加強宣導,務使業者及執法者充分瞭解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並讓意圖仿冒的人深刻體認,切莫以身試法。此外,經濟部及財政部則應結合相關權利人團體的資源與力量,落實國內及邊境查緝取締仿冒工作。尤其教育部及新聞部亦應加強教育與宣導社會大眾尊重與保護智慧財產權,養成授權使用、使用者付費及拒買盜版品的法制觀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090046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檢送「偵辦非法輸美盜版電腦軟體專案報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