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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200494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平衡測試」若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需平衡感之一般人可為之動作,而無穿刺性之身體侵入行為,應屬與採取犯罪嫌疑人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等之類似行為,為調查犯罪之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平衡測試」若係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需平衡感之一般人可為之動作,而無穿刺性之身體侵入行為,應屬與採取犯罪嫌疑人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等之類似行為,為調查犯罪之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命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為之。惟是否具證據能力,仍應於個案審理時由法官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200494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平衡測試」若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需平衡感之一般人可為之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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