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300465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地方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該案之告訴代理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同時擔任他案被告之辯護人,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不得執行職務之疑義

主旨

貴院就所受理之甲案刑事案件,審判中甲案之告訴代理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並同時於乙案偵查中受甲案之被告委任為辯護人,所生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法律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3 年 11 月 9 日新院月文字第 0930100474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其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之義務,而認為律師既曾受人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則不應再受他人之委託,而以該委任人為訟爭之相對人,期以避免律師利用曾受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所知悉之資訊對其造成不利之影響。是貴院來函所詢旨揭法律問題,即審判中甲案之告訴代理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並同於乙案偵查中受甲案之被告委任為辯護人,是否違反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而不得執行職務,須視該律師有無可能利用於受委任時所知悉之資訊而對相對人造成不利之影響而定。

三、另按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規定:「律師不得受任左列事件,但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件經原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律師基於委任關係本應為委任人之利益積極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是上開規定亦係本於前揭律師法規定之立法精神,於律師有違反委任人利益之虞時,進而規範律師不得受任之事件;縱該條另設有除外規定,惟經細繹可知,受任律師仍須經原委任人同意後,始有除外規定之適用,易言之,受任律師仍須於不違反委任人利益之前提下始得受任相關事件。綜上,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規定,均係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及課予律師應基於信賴關係盡其執業義務所為規範,準此,貴院來函所詢疑義,仍宜由貴院視實際之具體個案情形,並依前開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之立法意旨加以研判審酌。

正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300465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地方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該案之告訴代理人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