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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400469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具有檢察事務官身分者,得否以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訓練

主旨

台端函詢具有檢察事務官身分者,得否以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4 年 11 月 28 日申請書。

二、按律師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免受律師職前訓練者,並不包含檢察事務官。次按學習律師於律師事務所接受之實務訓練,係以具有相當經驗之律師為指導律師,著重律師執行業務之經驗傳承,惟檢察事務官所從事之工作,究與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之實務訓練,於角色扮演、工作內容均有不同;復因律師處理之事務較具自主性,於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之訓練方式,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理等亦能多所了解,此種訓練目標尚非得以於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工作內容即可達成,故不得以檢察事務官之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訓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400469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具有檢察事務官身分者,得否以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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