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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608048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行為之適法疑義

主旨

中華民國公會全國聯合會轉來貴律師函詢律師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如未有其他執行職務之行為,僅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6 年 10 月 24 日(96)律聯字第96210 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是否執行職務,應依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從而旨揭律師既已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應可認為係以受當事人委任為其處理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之意思表示,實難謂非為執行職務。

三、因此,所詢律師未加入律師公會,而送交委任狀於該地方法院,縱該律師未有其他執行職務之行為,仍有違反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正本

胡○○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608048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行為之適法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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