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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二)字第 1428 號
要旨
無因管理之情形
全文內容
相驗案件,無名屍之遺物如何處理?對於相驗案件無名屍體之遺物所為之保管,實係代權利人保管。此與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之情形相當。其權利人已明者,應通知限期具領。權利人不明或逾期未領者,參照提存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辦理提存 (參考本部編印刑事行政令函彙編七十四年版二一二頁所載法務部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 (七二) 檢字第一七五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