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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0900494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公告刪除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菸、酒、捲菸紙」

主旨

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號函公告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該項第一款「菸、酒、捲菸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刪除,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財字第○七五○八三-三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0900494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公告刪除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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