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10052435 號
要旨
有關數量申報不實等案例,無逃避配額或檢疫管理者,是否可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
主旨
所詢有關數量申報不實等案例,無逃避配額或檢疫管理者,是否可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而得排除懲治走私條例之適用乙節,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財關字第○九一○○六六一五六號函。
二 查海關緝私條例與懲治走私條例之規範目的不同,是一行為可能同時牴觸海關緝私條例之行政罰及懲治走私條例之刑事罰。貴部來函所示情形,仍應視該個案是否合乎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法及罪責等要件,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法八七檢字第○三八七二二號函及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法八十九檢字第○二一八七三號函對於私運之解釋,自亦須就個案為認定,並無變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