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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300514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釋示律師就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嗣該案經移轉於其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之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卻遭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拒絕其續任該案之告訴代理人所生疑義

主旨

貴律師就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嗣該案經移轉於其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之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卻遭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拒絕其續任該案之告訴代理人所生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九十三年緯譽字第一二一五○一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準此,律師執行職務,除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外,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是貴律師所詢旨揭疑義,即案件經移轉於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原受任律師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而遭該署檢察官拒絕續任為該案之告訴代理人,洵屬有據。

正本

廖○○律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300514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釋示律師就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嗣該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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