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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608011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是否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適用

主旨

就貴會函詢有關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95 年 1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4870 號函。

二、按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625 號裁定足資參照。是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傳體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採購事務者,或上開機關人員以外,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且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其係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款之公務員。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政風司、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608011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發布,要旨: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是否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