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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決字第 09100385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受刑人返家奔喪期間是否應包括在途期間

主旨

釋復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條所規定之返家奔喪,應否給予在途期間,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自監總字第○九一○○○一六○○號函。

二 查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於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者準用之,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依上開規定,有關受刑人返家奔喪期間是否應包括在途期間乙節,應準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包括在途期間。

三 至於該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返家奔喪,如與同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返家探視日期、時間相連續時,應給予往返一趟之在途期間,不得重複核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決字第 09100385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有關受刑人返家奔喪期間是否應包括在途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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