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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四字第 09777705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外交部駐外人員因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需要,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當地價值美金 200 元以下贈品,並應符合廉政倫理相關規範

主旨

有關貴部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7 年 7 月 9 日政風字第 09743005270 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4 款之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貴部針對機關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之考慮,訂定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依當地一般價值美金 200 元以下贈品之規定,尚符合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範疇;至該等規定有無檢討修訂必要,請貴部本於業務需要自行評估。

四、本規範第 19 點係考量各適用機關業務屬性不一,爰授權各機關得針對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及稿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標準,以利業務推動,貴部自得衡酌辦理。

正本

外交部政風處

副本

法務部政風司第四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四字第 09777705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外交部駐外人員因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需要,得接受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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