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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財字第 09200563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主旨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說明

一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 檢送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附件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丙 管制進口物品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 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但報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一 (刪除)二 (刪除)三 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 (刪除)五 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 (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財字第 09200563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