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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財字第 0920056338 號
要旨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主旨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說明
一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 檢送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附件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丙 管制進口物品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 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但報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一 (刪除)二 (刪除)三 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 (刪除)五 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 (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