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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陸法字第 0960018334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 10 年者得否於行政執行處協助辦理行政執行
主旨
有關 貴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函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未滿 10 年,可否為行政執行處協助辦理行政執行之委外人員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 96 年 7 月 31 日嘉執人字第0960200179 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按與公務機關(構)具有僱用關係之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亦為兩岸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稱「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至各機關如已發生違法僱用之個案,請本於職權妥適處理,上揭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曾於 93 年 3 月 24 日以局企字第 0930009129B號函轉知各機關在案。依前揭函釋,凡與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具有僱用關係之人員,係屬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除有特別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此先敘明。
三、有關嘉義行政執行處函詢乙員係該執行處委外人員,於 82 年結婚來台,91年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未滿 10 年,現職司協助執行國家公權力、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業務,有無牴觸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定事,本會意見說明如下:
(一)協助辦理行政執行之委外人員,如與公務機關間具有僱用關係,係屬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其人員之僱用,應依前揭說明二規定辦理。
(二)協助辦理行政執行之委外人員,如與公務機關間未具有僱用關係,非屬兩岸條例第 21 條規範範圍。惟委外人員所從事之業務,宜否執行國家重要公權力事項或處理涉及人民重要隱私資訊,本宜慎酌。又對於機關委外業務,應否考量業務性質、機密維護等事宜,限制委外人員資格條件,宜請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考量,並得與民間單位訂定委外契約時,納入斟酌。
四、檢附嘉義行政執行處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