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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雄執秘字第 09502005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惠請 機關函文本處時,能於公文內加註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案號、承辦股別、義務人身分證字號、移送案號等相關資料

主旨

惠請 機關函文本處時,能於公文內加註本處執行案號、承辦股別、義務人身分證字號、移送案號等相關資料,以利加速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及識別時效,避免發生錯誤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暨相關承辦人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查本處每日收受各機關函文或民眾郵寄等相關文書數量龐大,各機關公文內若能加註本處執行案號、承辦股別,將有助本處收發室迅速處理該案件之分文作業,節省查詢時間;另一方面,加註義務人身分證字號、移送案號等資料,亦能提高本處各承辦股識別案件,減少發生錯誤情事;稅捐機關宜請一併加註管理代號,以利處理。

二、旨述公文中,尤其是撤回案件,請務必加註所需資料,以利迅速處理;另同一移送機關函文,請以一義務人一件公文方式辦理,勿將不同義務人合併於一件公文回覆,避免造成困擾。

正本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勞工保險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雄市監理處、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副本

財政部賦稅署、本處公佈欄、本處秘書室、本處李專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雄執秘字第 09502005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惠請 機關函文本處時,能於公文內加註高雄行政執行處執行案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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