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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乙參字第 7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票據法第 130 條所稱「惡意」指知情之意,所謂「重大過失」則指對於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之事項竟未加注意而不知情之情形

全文內容

發票人於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新法第一三○條) 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銷付款之委託者付款人對其所主張構成撤銷原因之事實 (舊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但書) 不負審核之責。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新法第一三五條) 但書所稱「惡意」即知情之意。例如明知支票為遺失物或盜贓而收受。至所謂「重大過失」則指對於應注意能注意且稍加注意即可知情之事項竟未加注意而不知情之情形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乙參字第 7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票據法第 130 條所稱「惡意」指知情之意,所謂「重大過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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