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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00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撤職或休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決而撤銷原議決,改為休職或降級處分,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省政府人事處 74 年 12 月 6 日 74 省人三字第 11052 號【來文詢問內容】撤職或休職處分經再審議而撤銷原議決,更為處分者,其執行日期之起算及處理辦法如何?

【本會函覆要旨】

(一)撤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休職處分,其休職期間,應自前之撤職處分執行之日起算。

(二)休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降級處分,應准復職,並自前之休職處分執行之日起改敘級俸,補發俸給。

(三)本辦法經報奉司法院於本年 1 月 11 日以(75)院台廳三字第 01169 號函准予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 台會議字第 00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撤職或休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決而撤銷原議決,改為休職或降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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