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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 台會議字第 36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於一年內先後受懲戒處分累計達記過三次,依法應降一級改敘者,其降級處分應自何日執行及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期限計算等疑義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於一年內先後受懲戒處分累計達記過三次,依法應降一級改敘者,其降級處分應自何日執行等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六府人三字第一○四四○三號函。二 茲就來函說明二、三所列各項問題,依序提供意見如左:

(一) 關於降一級改敘應自何日執行?

應自主管長官收受最後記過處分議決書之翌日執行。

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二條定有明文。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五條所定,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係以降級改敘代替原記過處分之執行。主管長官應於收受最後記過處議決書之翌日,逕行執行降一級改敘,無須另為降一級改敘之處分,否則,如待主管長官為降一級改敘處分之日執行,將因主管長官為降級處分之遲速,影響受處分人不得晉敘等之期限,有害受處分人之權益。

(二) 關於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期限,如何計算?

應自主管長官收受最後記過處分議決書依法執行改敘之日起算二年。

降一級改敘係代替原記過處分之執行,主管長官應於收受最後記過處分議決書之翌日,逕行執行降一級改敘,且所執行者,暨為降一級改敘,自應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 台會議字第 36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於一年內先後受懲戒處分累計達記過三次,依法應降一級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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