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 台會議字第 23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後段規定「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包含調任副主管職務,而執行休職處分時如已調任副主管職務,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 88 年 9 月 2 日(88)易晨字第 19090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後段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是否包含副主管職務?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前已調任副主管職務,經議決「休職」,於復職時是否回復原副主管職務?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後段所稱:「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包括調任副主管職務在內。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14 號解釋理由,休職處分執行後之復職係回復「被休之職」,故執行休職處分時如已調任副主管職務,於休職期滿許其復職時自得回復原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 台會議字第 23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後段規定「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