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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70036342 號
要旨
機關所有之契約服務員及日薪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機關仍得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規定,因管理需要納入該等人員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於契約訂定倫理條款
主旨
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適用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26 日交政字第 0970047410 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依據該法第 24 條內容,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為適用對象(銓敘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2037733號書函參照)。
三、次查銓敘部部 91 年 8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70111 號函略以:「以依鐘點計費或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基於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對於依鐘點計費,每日工作 4 小時之臨時僱用之契約工,不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準此, 貴部公路總局之契約服務員、日薪人員,如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非本規範適用對象。
四、本規範第 19 點之規定,其目的乃授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訂定更嚴格之標準。爰 貴部得基於管理需要納入更多適用對象,抑或於上述人員所進用之契約,訂定拒受餽贈等倫理條款,以維護機關廉潔形象。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