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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711173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公務員受贈財物之規定,並無禁止收受花籃、水果等農產品行為,惟「生鮮農漁產品」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財物」,故仍應經修法以適用規定

主旨

有關修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建議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10 月 28 日農政字第 0970084821 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其目的係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有所依循,以確保民眾對於政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與支持。

三、為避免規範過於嚴苛,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關係者之餽贈,除明定新臺幣(下同)500 元以下可收受外;因公務禮儀及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慰問,並無金額限制;至國人常見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等社交活動,則訂定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得予接受(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參照),從未限制財物種類,外界所言完全禁止收受花籃、水果等農產品行為,均屬誤解,本部業多次對外澄清。

四、「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將「生鮮農漁產品」排除於「財物」之外,乃考量其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於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且價格變化大,用於招標實務顯有困難,爰修法排除(該法第 7條修正理由、90 年 3 月 2 日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企字第 90006413 號函參照),與本規範之規範目的有間。

五、本部將持續宣導規範重點,以期凝聚共識與釐清爭議;同時傾聽及蒐集各方建言,以為未來檢討修法之參考。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立法委員蕭○○國會辦公室、本部政風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711173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公務員受贈財物之規定,並無禁止收受花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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