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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71113914 號
要旨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
主旨
有關 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應否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8 日台內政風字第 0970145886 號函。
二、按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項第 12 款定有明文。貴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本法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理應申報財產,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主管職務,並未實際從事司法警察主管人員職務,依法自無庸申報財產。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