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701836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限,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定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7 年 7 月 7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73092610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條定有明文。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既明定地方自治團體為獨立之公法人,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僅能為適法性監督,而不能作適當性監督,故應認其監督權限並不及於地方縣(市)政府。至貴 處來文函詢之個案,請本於權責自行卓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

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701836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