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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5024 號
要旨
各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就裁定諭知交付安置少年於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所自行編列之經費,如有不足,請依說明逐案申請
主旨
各地方(少年)法院需申請本院 98 年度編列之「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鑑於各地方(少年)法院編列之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常有部分法院不足,但全國整體經費有結餘之情形。為解決上述問題,本院於 98 年度編列新臺幣 820 萬元,以供支援運用。
二、為鼓勵法院妥適編列、使用預算,申請本院上開經費,須以各法院98 年度自行編列之「少年事件處理」計畫全部預算,已不足以支應該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時,該年度所需之執行費用為前提。另支援款僅支付經核准案件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費用,該案 99年度起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三、其餘申請及結報細節,請詳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附件
司法院 98 年度「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一、申請前提:各法院 98 年度自行編列之「少年事件處理」計畫全部預算,已不足以支應該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兒童或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時,該年度所需之執行費用。
二、費用支付年度:僅支付經司法院(下稱本院)核准案件至 98 年 12月 31 日止之費用,該案 99 年度起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三、申請及撥付流程:
(一)逐案填具「安置輔導支援款申請表」(附表 1),並檢附:
(1)裁定書影本。
(2)與各安置機構簽訂之合約書影本。
(3)各法院會計室出具之 98 年度「少年事件處理」計畫預估支用情形表及「給養費」預估支用情形表(附表 2、3 )。
(二)本院審查通過,辦理預借撥付該案 98 年度執行所需之金額。
四、已正常支出款項之結報:接受支援款之法院,應分別於 98 年 7 月2 日、10 月 2 日、99 年 1 月 2 日前檢送安置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並請各院先行完成支出憑證黏貼核章程序)送達本院辦理結報。
五、餘款之結報:除前點正常支出之剩餘款外,受支援款之案件如遇有裁定免除、停止、撤銷安置,或有因少年逃離機構暫停、減少付費或其他原因而有餘額時,法院應分於 98 年 10 月 2 日、99 年 1 月2 日前將餘額款項以支票繳還本院,支票抬頭請開立「司法院 301專戶」(以上應繳回之款項,如屆年度結束請於 99 年 1 月 2 日前繳回),並提出該案件已支用部分檢據(並請各院先行完成支出憑證黏貼核章程序)及填載少年安置輔導案件「給養費」餘款結報情形表(附表 4)送本院辦理結報。
六、本院支援款項應專款專用於經核准案件之安置輔導執行費用,若有餘款須繳回本院。本院審核結報相關單據認有不符或欠缺時,得交由結報法院補正之,如未能補正,該院應繳還相關款項。
七、未經本院審查通過或 98 年度統籌編列支援款不足支應時,應由各法院自行負擔相關案件所需之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