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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364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全民健康保險卡之相片係由民眾自行黏貼,故無核對其正確性,並應僅供就醫使用,故未便提供行政執行處執行業務使用

主旨

關於 貴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有向中央健保局調閱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乙案,業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復未便提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3 年 7 月 6 日行執一字第 0936000448 號函。

二、查 貴署於前揭函建請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協調促請中央健康保險局對 貴署各行政執行處依法提供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照片乙案,前經本部於 93 年 7 月 15 日以法律字第 0930028433 號函請行院衛生署轉知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協助,並副知 貴署有案(副本諒達)。惟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復本部略以:(一)健保 IC 卡照片黏貼表係由民眾自行黏貼相片,該局並未逐一核對照片之正確性;(二)健保 IC 卡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為避免衍生爭議,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三)健保 IC 卡已製作完成,相關影像資料檔案均已在逾保存期限後完成封存手續等理由,未便提供照片(中央健康保險局 93 年 8 月 31 日健保承字第 0930044007 號函參照)。

三、影附中央健康保險局前揭函乙份。

附件

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健保承字第 0930044007 號

主旨

大部所屬行政執行署為執行事件,函請本局提供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7 月 22 日衛署健保字第 0930029851 號轉大部 93 年 7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30028433 號函辦理。

二、本局健保 IC 卡照片黏貼表蒐集方式,係透過投保單位或村里長、村里幹事將照片黏貼表送交民眾自行黏貼(亦可選擇不貼照片),再予彙整送回本局製卡,本局並未逐一核對照片之正確性。

三、有關健保 IC 卡之用途,本局業於 93 年 7 月 12 日以健保企字第0930061574 號函知相關機關,敘明本局製發健保 IC 卡之目的,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 IC 卡實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1)。且因健保 IC 卡已製作完成,相關影像資料檔案均已在逾保存期限後,經律師及主管機關見證下完成封存。提供照片乙事,本局歉難辦理,請 諒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364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全民健康保險卡之相片係由民眾自行黏貼,故無核對其正確性,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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