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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215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營業人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執行,得否就留存營業稅溢付稅額作為執行標的以查扣抵償疑義

主旨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規定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得否供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疑義乙案,事涉 貴管,爰請 惠示卓見,俾憑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準此,倘營業人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債權機關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該行政執行處得否以該營業人留存於稅捐稽徵機關之營業稅溢付稅額作為執行標的據以查扣抵償?即值探討。合先敘明。二、為此,本部行政執行署特於本(92)年 4 月 21 日召開該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5 次討論前開疑義,與會學者、專家會商結論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規定之營業稅留抵稅額,得為行政執行之執行標的,其理由略以:(一)營業稅留抵稅額之留抵原因消滅或不存在時,義務人(營業人)對之有公法上請求權;(二)該留抵稅額仍屬營業人所有,而法律並未明文禁與讓與或執行;(三)系爭規定應係規範稽徵機關處理溢付稅額之程序,與該溢付稅額是否為法律上禁止扣押之財產權無涉。本部行政執行署業於本年 5月 15 日以行執一字第 0926000450 號函報本部上開研商結論,並副知 貴部在案(諒達)。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事件,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來,經各執行處企業化積極執行之下,成效卓著,應值肯定。本件有關營業人留存於稅捐稽徵機關之營業稅溢付稅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不得為行強制執行標的,而其性質亦非不適於執行,如能以之作為行政執行處之執行標的,對於充裕國庫收入、緩和財政困難,當能有所助益。惟本件涉及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本部行政執行署前開研析意見是否妥適?尚請惠示卓見。

附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函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0926000450 號

主旨

請 鈞部協調財政部同意將義務人之營業稅留抵稅額供作執行標的,敬請鑒核。

說明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營業稅留抵稅額是否得為行政執行之執行標的乙事,前經本署函詢財政部表示略以:(一)營業稅留抵稅額屬限定用途,不得提供為執行機關之執行標的,與一般財產權性質不同;(二)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溢付營業稅額者,屬營業人之應退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用以抵繳其積欠;(三)上開但書規定所稱「情形特殊」所指為何,係就個案事實個別認定,且應以納稅義務人名義提出申請(詳附件 1)。

二、本署就系爭疑義於本(92)年 4 月 21 日提請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討論,會議決議略以:(一)營業稅留抵稅額之留抵原因消滅或不存在時,義務人對之有公法上請求權,得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標的;(二)依營業稅法第 39 條之文義,該留抵稅額仍屬營業人所有,且法律未明文禁止讓與或執行;(三)營業稅法第 39 條之規定係規範主管機關處理溢付稅額之程序,與營業稅留抵稅額是否為法律上禁止扣押之財產無涉。據此,營業稅留抵稅額得為行政執行之執行標的(詳附件 2)。

三、按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如義務人不清償債務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執行標的物不適於執行者外,均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19 年抗字第 813 號判例、86 年度抗字第 40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系爭義務人之營業稅留抵稅額,法律既無禁止讓與或執行之明文,性質上亦無不適於執行之情形,似難認該留抵稅額不得據為執行標的。據了解,實務上義務人累積於財稅主管機關之營業稅留抵稅額為數頗巨,且義務人之營業往往因事實上已停頓而欠缺留抵次期(月)應納稅額之可能。設營業稅留抵稅額得作為執行標的,不僅有助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效能,同時亦能兼顧義務人權益之保護。

四、因本署與財政部之見解歧異,致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有關規定,扣押義務人於主管機關累積之營業稅留抵稅額時,該部堅持留抵稅額不得供行政執行,造成義務人於主管機關留有相當數額之債權,故無法以之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困境,爰請 鈞部協調財政部同意將義務人之營業稅留抵稅額供作執行標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215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執行,得否就留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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