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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80801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社會勞動為刑罰之易刑處分,係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替代入監執行,該制度經相關修法通過後,將於 98.09.01 施行,以供各機關勞動人力之運用

主旨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於 98 年 9 月 1 日施行,提供免費的勞動人力供運用,請將相關訊息轉知所屬機關或所轄公營造物、學校、公益團體、社區,歡迎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替代入監執行,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社會勞動可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二、社會勞動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刑罰輕微之犯罪者,包括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刑之案件,且其易服勞役期間 1 年以下者。符合法定條件者,若有意願,須提出聲請,不會強迫好吃懶做而無意願者提供勞動服務,以免影響勞動成效。提出聲請後,須經過篩選,「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老弱殘病、前科累累或曾犯重罪者,將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三、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與社區。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院、五院所屬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政府機構包括公營事業機構與公營造物,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紀念堂、文化中心、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氏之家、公立殯儀館等皆屬之。學校包括公私立之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專院校。公益團體係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農林漁牧業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依法設立並向各該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合法團體。社區係指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之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所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者。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僅需向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登記,即可成為執行機關(構),進用社會勞動人力。私立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則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成為執行機關(構),進用社會勞動人力。四、應執行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罰金入監執行易服勞役者,性質上屬於短期自由刑,因刑期甚短,入監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習,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遭受「威嚇無功、教化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的批評,屬於一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這些輕微犯罪者以勞力替代入監,不僅可以避免上開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對政府而言,可節省入監執行之收容、伙食、管理等矯正費用,減少國家財政負擔。對社會而言,這些人從吃牢飯的消費者變成提供勞動的生產者,創造產值,回饋社會,間接為其所服務的機構節省人力成本。對犯罪者而言,可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照顧家庭小孩,避免因入監執行產生家庭或社會問題。故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是為犯罪人、國家與社會創造三贏的制度。

五、檢送 DM 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社會勞動單一連繫窗口名冊乙份,歡迎依名冊所列違繫窗口與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進一步洽詢,並惠請將此訊息轉知所屬機構或所轄公營造物、學校、公益團體、社區供參。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本部部次長室、本部秘書室、本部保護司、本部檢察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80801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社會勞動為刑罰之易刑處分,係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替代入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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