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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6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並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業經廢止,相關人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仍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負責辦理

主旨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9 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619 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辦法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159 條參照),其名稱及內容,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或已有相關法律規定,爰予廢止。

二、上開辦法廢止後,下列家事事件,仍應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辦理之(本院 90 年 9 月 21 日(九十)院台廳司一字第 23200 號函、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

(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146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並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業經廢止,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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