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頒之契約範本,載明「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恐有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業經修正予以刪除
主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業經該會修正詳如附件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6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27877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秘書處(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278770 號主 旨: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本會 96 年 12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501040 號函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 98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28120 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第 10 條之(二)、7 均載明「受益人: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4 月 8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802522050 號函表示「如遇有被保險人對於該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時,恐將出現與理賠實務作業扞格之處,且有與責任保險之意義及目的相違之虞」,有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 二、本會於 98 年 5 月 20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結論略以「受益人單列機關,將影響非機關之第 3 人權益,爰此,刪除受益人部分」及「如機關於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害,得以第 3 人之立場,逕依保險法第 94 條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三、檢送「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如附件。 四、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
正本
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