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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259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公務人員經該刑事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而告發,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涉訟輔助,應視其行為是否已被檢調警列為偵查對象而定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證人身分遭傳喚,嗣經該刑事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而告發,惟尚未經檢調單位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者,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6 月 22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4990 號函。二、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所謂「被告」係指被檢察官列為偵查犯罪之對象、「犯罪嫌疑人」係指行為人被司法警察列為偵查犯罪之對象,故本件經法院告發,是否已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應視該行為是否已被檢調警列為偵查對象而定,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法審認之。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259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人員經該刑事法院認定有犯罪嫌疑而告發,得否依「公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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