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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268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求釋示地方政府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案件執行期間之疑義

主旨

所陳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求釋示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案件之執行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署 96 年 6 月 26 日行執一字第 0986000168 號函。二、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 1項)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 2 項)」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準此,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之起算日;至「行政處分之確定日」,即處分之相對人已不得再對該處分表示不服時,為行政處分確定之日,例如提起訴願之期間經過或訴訟經判決確定之日。因此,關於地方政府欠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款執行事件,中央健保局認其執行名義為「行政處分」,並以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起算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至於具體事件之執行期間起迄日期,仍應由有關機關視個案情節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併此敘明。正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268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求釋示地方政府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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