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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8475 號
要旨
對於僅因逃學、逃家即予收容或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各地方(少年)法院即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及少年及家事廳 98 年 7月 31 日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8180 號函意旨,儘速妥適處理
主旨
少年僅因逃學、逃家之事由而予收容或交付感化教育者,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意旨,儘速妥適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98 年 7 月 31 日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8180 號函暨檢附之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諒達。
二、依上開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1 個月時,失其效力。
三、為維少年權益暨求時效,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即時參照上開解釋、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前函意旨,妥為處理,如將被收容之少年責付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通知該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為安置等。就因上開原因被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者,應重新評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規定,對少年為適當之處遇。
四、法院處理前項感化教育事件時,得新分「虞護」字案號,案由為「釋字第 664 號之虞犯事件」。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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