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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原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至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惟本件異議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法院未裁決前,即對異議人執行,勢將肇致異議人權益受損,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經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執行機關有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執行機關審認異議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於法尚無不合。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141 號異議人即義務人 林○○右列異議人因滯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處罰鍰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廢罰執字第○○○○一三九七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處分機關雲林縣二崙鄉公所移請執行之依據,乃該所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二鄉清字第○○九號處分通知單處罰鍰之處分,異議人以該處分違法,因其承租之雲林縣二崙鄉港后段○○號土地,遭他人傾倒有毒廢溶劑,與其無涉,異議人已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現在台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一號審理中,有該行政訴訟起訴書狀影本可證,本件既已至行政訴訟,在行政法院未裁決前,即對異議人執行,勢將肇致異議人權益受損,爰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

理 由

一、本件雲林縣二崙鄉公所(下稱移送機關)以異議人逾期未繳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處罰鍰新臺幣一五○、○○○元為由,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檢具移送書等資料,移送本署台中行政執行處(下稱台中處)執行,嗣台中處對異議人寄送傳繳通知,異議人即向台中處聲明異議。

二、按異議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應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本件異議人檢附之行政訴訟理由書狀,主張其係向陳○道承租雲林縣二崙鄉港后段○○號土地,該土地遭他人傾倒有毒廢溶劑,與其無涉,原處分未查明事實云云,核屬異議人就移送機關應否對其科處罰鍰之實體上爭議,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台中處及本署對該實體爭議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前揭理由聲明異議,應予駁回。三、復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原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至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固規定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惟本件異議人僅泛稱其已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法院未裁決前,即對異議人執行,勢將肇致異議人權益受損,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云云,經核卷內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台中處有停止本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台中處審認異議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於法尚無不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署長 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原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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