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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096003851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6 年 12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關於該療養院因出資人與負責醫師發生訴訟時,事涉公益與病患之權益,宜請考量醫療法第 19 條之立法意旨

主旨

有關函詢○○療養院因出資人與負責醫師發生訴訟,其間醫療法適用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署 96 年 10 月 5 日衛署醫字第 0960042266 號函。二、按主管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廢止○○療養院開業執照疑義乙節,須由原處分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於認定發給開業執照處分之存在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而應為防止或除去時,始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又依本法第 126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本款規定廢止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併請注意。三、所詢得否由出資人申請代理負責醫師之疑義,事涉公益與病患權益,宜請考量醫療法第 19 條之立法意旨,本諸職權卓酌。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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