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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3634 號
要旨
關於主管機關備查所轄財團法人之會議紀錄後,始發現該會議之召開不符捐助章程規定,應視其備查行為之性質以為衡量,如屬違法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辦理;如屬事實行為,學理上有認可依其情形,類推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主旨
關於主管機關依民法所為財團法人監督之行政行為性質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8 月 28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33353 號書函。二、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主管機關依民法規定對於財團法人監督之行政行為(例如:備查行為)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自應依上開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本件來函所詢主管機關備查所轄財團法人之會議紀錄後,始發現該會議之召開不符捐助章程規定,應如何處理乙節,仍應視主管機關備查行為之性質以為衡量,如屬違法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有關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辦理;如屬事實行為(如觀念通知),學理上有認可依其情形,類推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最新版,第 480頁參照)。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