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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16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因漏列繼承人而致原繼承登記有誤者,若在未有第三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發現該重大瑕疵,且未涉及私權爭執時,主管登記機關得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之並連件為新的分割繼承登記

主旨

有關函詢林黃○○等繼承人申請撤銷已登記完畢之分割繼承登記,並連件申辦繼承登記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6 月 10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047024 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又土地法第 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之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符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無效而被追奪(司法院院字第 1919 號解釋參照)。但主管登記機關於核准登記後發現該項核准登記行為有重大瑕疵,於未有第三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前,如未涉及私權爭執且無人告爭時,非不得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之(行政院 53 、4、9、台訴字第 2366 號令、行政院 62 年 8 月 9 日(62)台內字第 6795 號函及本部 79年 12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8828 號函參照)。本件係因漏列繼承人而致原繼承登記有誤,且本案土地迄今仍未移轉予他人,其他繼承人亦未爭執,原處分機關本得依職權撤銷登記,是以來函所稱,擬就系爭 95 年辨畢之繼承登記,以有遺漏繼承人為由而予撤銷,並連件為新的分割繼承登記一節,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216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因漏列繼承人而致原繼承登記有誤者,若在未有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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